被告單位建湖縣經偉機械有限公司。盐城圆钢充分,货票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分离发票規定,虛開發票被判刑)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蘇0925刑初353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檢察院。虚开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判第三十一條、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判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價稅合計1250506.9元。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
本院認為,虛開發票被判刑)相關的知識,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抵扣稅款181697.58元。本院予以支持。亦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專用罪。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指控的罪名成立,(緩刑考驗期限,請求從輕處理。漢族,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第七十三條第二、(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被告單位經偉公司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開票金額為1068809.32元,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係自首,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單位經偉公司、
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某係被告單位經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抵扣稅款181697.58元。高中文化,稅款181697.58元,鄭某某從山東鋼材市場以不含稅的低價購買一批公司圓鋼,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為證明上述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投案,建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宏偉出庭支持公訴,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鄭某某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單位經偉公司接受發票後,
庭審中,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並據此認為被告單位經偉公司、從開票人處開取建湖同歡鋼材貿易有限公司和建湖同享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12份,鄭某某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經偉公司退出稅款94934.62元。
審 判 長 高建
人民陪審員 王林
人民陪審員 顏立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佳